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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卫市绿康有机肥加工厂)             <!--

时间:2018-07-27 01:02:15 来源: 作者: [] 浏览量:1981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罚字[2018]20号

中卫市绿康有机肥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54626586T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徐庄村1队

法定代表人:何全才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年产1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烘干烟气布袋除尘器未建成,冷却机和筛分机配套需建设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未建成,且该项目自主体工程建成投产以来未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于2018年6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对你厂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事由进行仔细审查核实,现在本决定书中答复如下:

你厂2002年10月份投产,2016年11月18日取得我局关于你厂《年产1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卫环函[2016]397号),2018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未按照环评及批复的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也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你厂未按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进行处罚,我局下达的《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罚告字[2018]21号)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你厂进行最低限处罚,即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与你厂底线处罚人民币20万元,因此你厂申请在处罚人民币20万元基础上减轻处罚我局无法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

户名: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389001040007733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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