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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卫中照化工有限公司)             <!--

时间:2018-07-27 01:02:16 来源: 作者: [] 浏览量:1976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罚字[2018]19号

中卫中照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546159246

地址:中卫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中照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有年产400吨“2、6-双(4、6二甲氧基嘧啶氧基)苯甲酸”项目,该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2日、4月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第一类第1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贰万零陆佰陆拾玖元陆角玖分(¥20669.6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

户名: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38900104000773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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